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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楼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2********,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社区**队,住浙江省宁波市**街道**期**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刘某某、陈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舍得联盟”、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呈公司)的名义,搭建网站,以投资、推广会籍卡等为由,设立直推奖、对碰奖、返点奖等高额奖金制度,通过发展下线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投资额和购买会籍卡的金额作为晋级及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8年开始,被告人楼某某加入“舍得联盟”、集呈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组织活动等方式,用其“楼某某”账户共计发展下线会员1433人,其中第一层下线205人,第二层下线554人,第三层下线271人,第四层下线285人,第五层下线88人,第六层下线29人,第七层下线1人。其中发展购买会籍卡会员第一层下线121人,第二层下线211人,第三层下线94人,第四层下线29人,第五层下线7人,第六层下线1人;共计463人。期间,被告人楼某某采取返点等形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未提现)。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楼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层级表、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乙、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海霞

                  2020年124

附件:

1.被告人楼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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