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82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路**号。2011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楼某某窜至本市**镇**路**号,以用小木棒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该幢楼**室被害人阮某某家中,从房间内电视机旁的黑色背包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元、从橱柜第二层中窃得软壳中华香烟1包。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租房登记表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郦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方位图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楼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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