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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敲诈勒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卢某某(另案处理)开始从事汽车质押借款生意,2016年下半年开始,卢某某、吕某甲、任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印发名片、张贴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等形式,以车辆安装GPS后无需质押即可放款为名吸引被害人前来借款,实际放款时扣除头期利息、GPS安装费、钥匙费、家访费等费用,签写借款合同时,以保证按时还款为名,诱使被害人在实际借款金额基础上虚增1万元保证金,并制造虚假支付凭证,以安装车辆GPS的名义将车开走后扣押车辆,或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将车辆开回扣押,要求被害人按合同金额归还借款,或直接将车辆转卖获利。后卢某某等人与曹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由曹某某介绍或共同出资收押车辆,由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卢某某、吕某甲、任某某等人出面签合同、验车、收车等,被害人无法还款后,曹某某以质押的方式收车,实际放款时扣除头期利息、停车费、介绍费、拖车费以及前期的赎车费等费用,后曹某某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车主按合同金额归还借款或加付违约利息,或直接将车辆转卖获利。期间,卢某某以请客吃饭、唱歌、洗脚、发红包等方式,拉拢了吕某甲、任某某,吕某甲、任某某又拉拢了方某某、戴某某、杜某甲、陈某某、蒋某某、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套路”被害人,逐渐形成了以卢某某、曹某某为首,以任某某、吕某甲、杨某某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楼某某以及方某某、戴某某、杜某甲、陈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和单某某、楼某某、沈某某、周某某、吕某乙、杜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众多,职责分工明确,其中卢某某、曹某某、吕某甲、任某某主要负责出资放贷、签合同,吕某甲负责给车辆安装GPS,杨某某、楼某某、周某某、方某某负责评估车辆价值,吕某乙负责介绍被害人前去借款,戴某某、杜某甲、陈某某、蒋某某、赵某某、杜某乙等人主要负责充人头、撑场面、讨债、开车等。为方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逃避打击,2016年下半年,由卢某某出资,吕某甲、任某某共同参与设立东狮典当行,曹某某设立东涛典当行,以此作为该犯罪组织实施套路放贷的据点。卢某某、吕某甲、任某某等人与曹某某、杨某某单独或合伙在未让被害人看清合同,也未解释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在《借条》《收条》《同意书》《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等格式文本合同指定位置签名捺印,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即以签过合同为要挟,迫使被害人按照合同金额还钱赎车,或直接将车辆转卖获利。

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在卢某某、曹某某的组织、领导下,长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在东阳、武义等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谋取非法暴利;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索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楼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经人介绍,用其车牌号为浙GN****的奥迪A4汽车以安装GPS不质押的方式向吕某甲等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吕某甲以事先需要扣除首期利息、GPS安装费、介绍费、上门费等费用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某签写借款金额为7万元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由被告人楼某某负责评估车辆价值。扣除相关费用后,吕某甲等人实际支付给张某某50800元。2016年12月15日中午,吕某甲等人单方面认为张某某不还款,前往义乌市福田市场,将其停放于该处的浙GN****的奥迪A4汽车开走,以卖车为要挟,向张某某索要10万元,并让被告人楼某某出面劝说张某某支付10万元才能赎车。2016年12月18日,张某某被迫向吕某甲支付8.6万元,余款1.4万元出具欠条给吕某甲。此后,张某某每月向吕某甲偿还“欠款”,经查,至少通过微信支付给吕某甲5450元。后因吕某甲称张某某支付的系每月利息,张某某不再继续还款,2018年5月15日,吕某甲以蒋某某名义,以该1.4万元借条为依据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张某某归还蒋某某本金1.4万元并支付利息。

另查明,2013年6月23日,金某某向杜某某借款100万元,由楼某某担保。因未还款,杜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杜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楼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金某某与被告人楼某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杜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向楼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告人楼某某一直未履行。经查,被告人楼某某为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使用其母亲楼某甲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46001********)进行生意和生活相关开支,其中该银行账户在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存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被告人楼某某有能力还款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楼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民事起诉状、银行交易记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楼某甲、杜某某、蒋某甲、吴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楼某某及同案犯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参与以卢某某、曹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楼某某参与之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楼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

1570000****。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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