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272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外卖配送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楼某某作为被告,与董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所称法院均为该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浙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同月7日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楼某某,其未提出上诉,判决书于同月23日生效。经董某某申请,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同日以(2020)浙0191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楼某某银行存款275438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楼某某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因被告人楼某某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能执行。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楼某某于同年9月2日以租赁为由提取其名下公积金人民币10236.84元。故法院于同年11月5日短信送达责令交付案款通知书,要求楼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将上述款项交付法院以偿还案款,并于同日电话告知。但至2020年12月25日本案案发,被告人楼某某至仍未将该笔款项交付法院。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楼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案发后,楼某某家人替楼某某履行案款人民币1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案件移送函、电话录音笔录、责令交付案款告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通话记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楼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
2.数字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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