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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29日被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5000元。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1年7月2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9月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9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7年1月1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月2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楼某某在其位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的家中,容留林某某、江某某、郑某某、赵某某、骆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次,分别是: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楼某某在临安区**街道**路**号其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林某某、骆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楼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林某某、江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楼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林某某、江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楼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林某某、江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楼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林某某、赵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楼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江某某、郑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赵某某、骆某某、江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检察员:阮  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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