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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楼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楼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浙B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宁波市东钱湖镇仙坪幼儿园附近路段时,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测试被告人楼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34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楼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云琴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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