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楼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55分许,被告人楼某某驾驶浙G98****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东区**镇**街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徐某甲经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楼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楼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医疗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美琴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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