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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崔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56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2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楼某某在浙江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趁无人注意之际,以不锈钢保温杯装紫铜带至公司员工宿舍,后将紫铜倒入用来放置雨衣的塑料盒,再用电瓶车带回其位于本市**幢**单元**室家中的方式,先后从车间窃得总价值约54894元的紫铜1248公斤左右。被告人楼某某多次通过电瓶车或货拉拉将盗窃的紫铜运至诸暨市暨南街道暨阳龙雨衣厂对面的废品站,将其中约1232公斤紫铜以35元/公斤的价格销赃得款总计43100余元。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楼某某在准备将紫铜带出公司外时,被公司门卫当场查获。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浙江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趁无人注意之际,以不锈钢保温杯装紫铜带出公司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多次从公司车间窃得总价值约1540元的紫铜35公斤左右,后销赃得款379元左右,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浙江省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趁无人注意之际,以不锈钢保温杯装紫铜并带出公司的方式,窃得价值308元紫铜7公斤,后销赃得款77元;

2. 2020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浙江省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以同样的方式,窃得价值308元的紫铜7公斤,后销赃得款76元;

3. 2020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浙江省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以同样的方式,窃得价值308元的紫铜7公斤,后销赃得款70元;

4. 2020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浙江省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以同样的方式,窃得价值308元的紫铜7公斤,后销赃得款76元;

5.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浙江省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以同样的方式,窃得价值308元的紫铜7公斤,后销赃得款80元;

6.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浙江省绅士镭铜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上班时,趁无人注意之际,以不锈钢保温杯装紫铜并准备将紫铜带出公司大门外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楼某某主动向浙江绅仕雷铜业有限公司退赃3.9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照片、辨认笔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楼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崔某某分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楼某某盗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二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楼某某、崔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楼某某(联系电话:15968******、崔某某(联系电话:15217******)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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