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楼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2017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区**村**号,现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楼某某同两名男子(身份不明)以办理贷款为由至被害人戴某某家中,楼某某从戴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借呗中帮戴某某借出人民币1100元,从网上借贷平台帮戴某某借出人民币500元。后楼某某以办理贷款提高额度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戴某某将这1600元人民币转入楼某某自己支付宝占为己有。

2、2019年10月28日始,被告人楼某某冒充女子“方晓红”在微信上与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文字聊天,假意与马某某发展恋爱关系,并意图以“方晓红”弟弟家孩子生病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楼某某在实施诈骗,仍配合楼某某扮演“方晓红”与马某某进行视频聊天,让马某某误以为“方晓红”真实存在。2019年10月30日凌晨,楼某某伙同刘某某至浦江县**镇建设银行附近,由刘某某冒充“方晓红”与马某某见面,从马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事后,被告人楼某某分给刘某某诈骗所得人民币570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7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楼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姓名详见卷宗)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戴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伙同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楼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欢欢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