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楚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晚上23时许,在巨鹿县盛世公馆小区三期建筑工地上,被告人楚某甲伙同楚某乙(在逃)、李某某(在逃)对正在施工的被害人金某某实施殴打,楚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将金某某腰部及腿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3.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甲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萌萌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楚某甲现被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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