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至7日犯罪嫌疑人楚某某在青县**镇**庄引水渠盗窃三处土方共计2260.5方土,价值27126元。楚某某2020年4月16日投案自首,案发后退缴赃款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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