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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号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至7日犯罪嫌疑人楚某某在青县**镇**庄引水渠盗窃三处土方共计2260.5方土,价值27126元。楚某某2020年4月16日投案自首,案发后退缴赃款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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