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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194号

被告人楚某某,曾用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社区**路**号**单元**室均因犯盗窃罪,2018年816日本院定罪不诉;2019年1月15日被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4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路**池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躺椅上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身边桌上的一部华为P40PRO手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833元),逃离后用该手机微信支付自己浴资45元、在椒江区**新村**超市套现800元及手续费6元。被害人陈某某发觉被盗后拨打该手机,楚某某便通过出租车司机将所盗手机送还陈某某。

同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在椒江区鼎尚网咖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照片、接受(调取)证据清单、案件侦查报告价格认定书、支付截屏照片、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有关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叶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84元,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楚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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