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专科毕业,住所地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院**单元**层**户(户籍所在地开封市杞县葛岗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楚某某将一辆标号为“12262459”的街兔电动车推至自己租住的开封市金某区土城村龙亭区家属院2单元2层西户的家中,之后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电动车拆卸。2019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出拆卸后街兔电单车一辆。经开封市新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值为4680元。
2019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将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证明、被盗共享电动车价值材料一份、杭州青奇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新区价格认定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元元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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