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楼**室。2002年4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楚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商河县贾庄镇小李家村被害人杜某某家中,以杜某某家宅基地阴阳不和、儿女婚姻不顺,可以为其破解为由骗取杜某某信任,楚某某在杜某某家院内焚烧黄纸后,使用毛巾将院内的土包成团,要求杜某某拿出家中的钱财砸土送灾,钱越多消灾越快,骗取杜某某拿出人民币37000元进行砸土消灾。后楚某某称需将该钱款带走为杜某某烧香还愿,杜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5000元给了楚某某。为继续非法占有剩余钱款,楚某某将人民币32000元用黄纸包裹,压在杜某某床铺被褥下,以寻找五谷杂粮保平安为由让杜某某离开现场,楚某某将提前准备好的笔记本用黄纸包住,将被褥下存放的现金换出后离开杜某某家。
2019年4月21日,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民警在东平县汽车站将被告人楚某某抓获。同年4月23日,商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楚某某退赔款人民币37000元,同年5月25日将该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杜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4.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楚某某实施入户盗窃1次,涉案价值人民币3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淑香
检察官助理:许健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57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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