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84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暂住南阳市高新区**社区***组(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在南阳市高新区张衡西路加油站东隔墙中通快递店门口,将受害人肖某某停放一辆五星钻豹牌蓝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给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边一电动车维修店,非法获利850元,用于其日常开支;
2、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在南阳市光武西路新阳光轿车维修点门口,将受害人赵某某停放一辆五星钻豹牌白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在南阳市人民路北钢材市场南边一区间道内的公厕门外,将受害人朱某某坤停放一辆爱玛牌白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后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总价值5360元。
案发后,被盗三辆电动车全部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肖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认罪认罚,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现羁押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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