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户籍地址:郸城县**乡**村**号,住肇庆市德庆县**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楚某某案发时为本市**酒店保安。2010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楚某某与保安副队长王某某在**街道远大网吧上网,王某某认为邻座的辛某某妨碍其观看黄色视频,便纠集了楚某某等六七名同事来到网吧,质问被害人“是不是很串”,并打了辛某某两巴掌,楚某某朝被害人辛某某腰部踹了一脚,随后众人围住被害人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鉴定,辛某某胸部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监控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 被告人楚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斌梅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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