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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楚某某驾驶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沿S323省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镇卫生院门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周,与右前方左转弯贾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贾某甲及其大儿子贾某乙和三儿子贾某丙受伤,二儿子贾某丁当场死亡。案发后,楚某某及时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经鉴定,贾某丁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事故责任认定,楚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贾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贾某乙、贾某丁、贾某丙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楚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贾某甲陈述;3.被告人楚某某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省**市**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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