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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0********,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楚某某驾驶皖S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B****挂车)沿G4215蓉遵高速公路(S4成自泸高速公路)由四川省泸州市往四川省成都市方向行驶至182公里加100米路段处(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地域)与何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川CV****的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川CV****小型客车乘车人何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十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表等;

3.证人梁某某、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洪超
2018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本案侦查卷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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