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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董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路**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工地。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楚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楚某某于2019年5月2日以其挂靠的北京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自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揽到北京市**街**号楼**顶防水作业工程,并雇用无防水施工资质的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进行防水施工作业。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3日17时许,受他人雇佣在北京市**街**号楼**顶进行挑瓦作业。为追求防水效果,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商议后由张某甲王某甲违规使用明火烘烤防水卷材,董某某在旁辅助。2019年5月3日18时15分,北京市**街**号楼**顶着火,致被害人王某乙(男,74岁,北京市人)死亡,部分房屋被烧毁,在此居住的张某乙等人的物品被烧毁。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楚某某于2019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楚某某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喷灯一个;2.书证:市政施工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9.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楚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楚某某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随案移送:火枪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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