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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垦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昭陵区**镇,住额某县**居民区,务工。2018 年12 月5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额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9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某县**镇,住额某县**路**大队**平房。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额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额某垦区公安局于5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某与朋友候某某走到第九师庆隆国际广场出口处,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擦肩碰撞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李某某过来劝架未果,杨某某先动手打了王某某一拳,二人相互推搡,杨某某被王某某推进路旁绿化带内。楚某某气不过,与杨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

当日12时许,王某某前往额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其患有左侧5、6肋骨骨折、左侧眼眶内外侧壁骨折、右侧膝部多处皮擦伤等伤情。经第九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额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候某某、魏某某、杜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执法全程音频、第九师朝阳区庆隆国际广场出口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  

2019年6月17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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