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楚某,男,****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2月6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在顺昌县**室,被告人楚某与被害人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楚某用脚踢踹祁某某右侧肋骨,致祁某某右侧第4-7肋骨骨折,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祁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楚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楚某的供述;4.伤情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蕾雪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