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2568号
被告人楚拥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路**号**楼**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6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还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拥军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楚拥军来到本市南山区**大厦**座**室**有限公司,盗走公司内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
二、2015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楚拥军来到本市福田区**苑**栋**号**有限公司,盗走公司内的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其中一台型号14070,I5-4210U,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1元,另一台无法估价)。
三、2015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楚拥军来到本市南山区**大道**路口**大厦**楼**有限公司,盗走公司内的一个蓝色PRADA公文包(无法估价)、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一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8.5元)。
四、2015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楚拥军来到本市南山区**路口**天地**楼**室**有限公司,盗走公司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
2015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楚拥军在本市南山区**路**商场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韩某某、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楚拥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拥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5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楚拥军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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