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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植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植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手机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售卖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在获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信任后,使用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被害人的订金或货款,最终将被害人等的微信拉黑,共骗得人民币21500元,具体如下:

1、2月7日,骗得被害人刘某某3000元;

2、2月8日至2月10日,骗得被害人周某某2000元;

3、2月19日,骗得被害人何某某1500元;

4、2月19日至2月20日,骗得被害人李某某15000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植某某被传唤到怀集派出所接受审查,后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台移动电话;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植某某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1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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