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346号
被告人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电梯有限公司维修工。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时55分,犯罪嫌疑人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植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植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
被告人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植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大**村**巷**号,联系电话150********;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