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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梯哈日坡、阿力友贵等贩卖毒品案)_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凉检诉刑诉〔2018120

被告人梯哈日坡,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6********,彝族,文盲,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捕前住金阳县红联乡树落村阿尾甲谷组3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129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32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力友贵,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4********,彝族,文盲,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捕前住金阳县红联乡石嘎村老口日都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129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32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邹锡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捕前住巧家县红山乡牛栏村公所瓦窑社6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314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412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太富,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5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捕前住金阳县春江乡春江村麻柳坪组4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310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412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金公(禁)诉字【20184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5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该院于2018514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6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兴雷(另案处理)持有毒品需要寻找买家,便找到被告人邹锡华帮忙介绍。邹锡华找到被告人孟太富,孟又联系被告人阿力友贵问其是否知道谁要买毒品。阿力友贵打电话问被告人梯哈日坡是否要买毒品。梯哈日坡看过样品之后决定购买并开始筹集毒资。被告人阿力友贵、邹锡华、孟太富就在买卖双方帮忙传话、协商毒品交易的相关事宜,最后谈妥由梯哈日坡以220元克的价格购买350克毒品海洛因,并约定于2018128日下午在金阳县芦稿镇一沙场内交易。交易当天,梯哈日坡、阿力友贵相约来到交易现场,先由邹锡华代表周兴雷查验梯哈日坡是否带来毒资,确认之后,周兴雷坐船将毒品从云南境内带到交易现场交付给梯哈日坡。梯哈日坡将毒品放在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里,驾驶摩托车搭载阿力友贵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梯哈日坡的皮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块。经称量,净重348克,经鉴定系海洛因,含量为43.06%。案发之后,孟太富和邹锡华相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梯哈日坡、阿力友贵、邹锡华、孟太富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默梅

2018625

附:本案案卷叁卷、光碟26张与起诉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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