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梭某某,小名:阿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期**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56分,被告人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腊满高速0公里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9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梭某某,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期**幢**,联系电话:1357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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