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泉阳镇**街**委**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8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路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店内,趁无人之机,将吧台财神爷旁的人民币3239元盗走,赃款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三)证人王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工行卡所属情况、银行流水、谅解书;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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