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台山市**街道**路**号**房,现住台山市**街道**湾**街**号。2020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6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住台山市**街道**路**号**房。2020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黄某甲与化名“客家佬”的男子联系非法买卖枪支事宜,同月23日,其从被告人梅某某处以约定1900元的价格购得气枪1支。同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客家佬”在台山市**路**百货**楼其经营的店铺处当面商议将上述气枪1支与其非法持有的另一支气枪分别以3300元、28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期间,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来到现场将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与“客家佬”的非法买卖枪支交易因此未能完成。随后,民警依法对上述店铺进行搜查,搜获疑似气枪枪支2支,铅弹120发,疑似枪管3根,疑似枪主体配件6件,疑似枪配件9件,气枪配件若干。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抓获后,表示愿意协助民警抓捕同案犯被告人梅某某,并将民警带至台山市**路**号被告人梅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处,民警随后在该五金店将被告人梅某某抓获。
2020年5月24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台山市台城**路**号被告人梅某某经营的**五金店进行搜查,搜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气枪枪支2支,疑似手枪5把,火药射钉弹36发,制式子弹17发,铅弹719发,霰弹枪子弹13发,疑似黑火药1490.71克,疑似气枪枪托6把,疑似枪管10根,疑似枪配件7件,瞄准器3个,消音器1个等。同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梅某某位于台山市**园**街**号的住宅进行搜查,搜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气枪枪支1支,铅弹3160发,疑似手枪配件若干。
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梅某某经营的建联五金店内搜出的上述物品中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手枪2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散件6件,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散件19件, 5.6mm运动枪弹36发,气枪弹719发,56式7.62mm步枪弹17发,猎枪弹13发;从被告人梅某某的住宅内搜出的上述物品中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散件7件,气枪弹3160发。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搜出的物品中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散件58件,气枪弹120发。
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从被告人梅某某经营的建联五金店内搜出的疑似黑火药中有黑火药1394.99克,具有燃烧爆炸性;烟火药95.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黄某甲的供述。
2、证人罗某某、黄某乙、许某甲、许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建议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莹冰
检察官助理:王修胜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二十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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