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梅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队**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梅某至本区**镇花园路**村**号**室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溜门入户,窃得陈某某放于上址书桌上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机二部。经价格认定,涉案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20日20时许,其离开位于本区**镇花园路**村**号**室的住处,至次日0时30分许回家,发现放于上址书桌上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6手机及一部三星手机被盗,遂报警。
2.《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监控视频证实,2020年10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被告人梅某实施盗窃前后的轨迹情况。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从被告人梅某处扣押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价格认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本区**镇**村**号**楼**室的现场概貌。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梅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梅某系被抓获到案。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梅某的前科情况,系累犯。
8.被告人梅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监控截图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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