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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陈某中等聚众斗殴案、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14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附**号。2011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中,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2016年7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201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2019年1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幢**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组**号。2010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中彪,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2011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9日以被告人梅某某、饶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中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又于2019年8月1日以被告人罗某某、蒋某甲、曹某某、何中彪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中伙同傅某某、黄某甲、蒋某甲、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雾都大厦139号“小龙棋牌室”、沙坪坝区天陈路62号附1号“金羚宾馆”、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组304号等场所以“打豹子”押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盈利。

2017年4月10日晚,戴某某携李某乙、秦某甲、秦某乙等人到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组304号的赌场内借故闹事,期间对该赌场内的被告人蒋某甲及李某乙、傅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殴打,导致李某乙右眼受伤,后由李某丙(另案处理)出面将李某乙、傅某某2人解救。11日凌晨,李某乙要求该赌场股东出资10万元用于其找人报复戴某某,后被告人陈某中将股东凑齐的10万元交予李某乙。同日,李某乙找到被告人梅某某,将10万元交给梅某某并要求其找人对戴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报复,梅某某表示同意并邀约了黄某乙“龙娃”(均另案处理)参与斗殴。被告人李某甲、何中彪按李某乙指使前往九龙坡区金凤取得斗殴所用的大砍刀。

2017年4月11日晚,李某乙、被告人陈某中电话联系戴某某,相约在沙坪坝区红槽坊附近当面解决此事。4月11日晚至12日0时许,本案被告人及同案人员20余人陆续到达沙坪坝区红槽坊往内环快速第二个红路灯路口处集结。被告人梅某某、李某甲、何中彪与李某乙分乘2辆轿车从路口进入欲先与戴某某一方进行谈判。现场由谭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指挥、分发砍刀、白手套,并安排车子将进出蓝溪谷地小区的路口堵住。后戴某某一方人员陈某某驾驶1辆宝马车搭乘吴某某从蓝溪谷地小区出来,将要到达路口时,被告人饶某某驾驶1辆银色斯柯达牌轿车迅速上前堵住宝马车的出路,随后被告人陈某中、罗某某、蒋某甲、曹某某及同行的20余人持刀上前将宝马车围住,同时,被告人梅某某、李某甲、何中彪与李某乙的2辆轿车也出现在宝马车后方堵住宝马车退路。陈某某为逃离现场先后撞击斯柯达轿车,造成斯柯达轿车和宝马车严重受损。同时,被告人一方人员持砍刀砍击宝马车、砸碎车窗玻璃,用砍刀往车内捅刺,造成车内的吴某某颈部、陈某某头背部被刺伤;在宝马车撞击斯柯达轿车的过程中,造成被告人曹某某左小腿被撞伤。之后,被告人一方人员迅速逃离现场,戴某某一方人员出来后将受伤的吴某某、陈某某接走离开。民警到达现场后,查获了遗留在现场的受损车辆及多把砍刀。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提取物品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乙、谭某某、傅某某、但某某、戴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黄某甲、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陈某中、罗某某、蒋某甲、曹某某、饶某某、李某甲、何中彪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积极邀约他人参与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中开设赌场,积极邀约他人并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中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饶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中彪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中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中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中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检察官助理:宦  晓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陈某中、罗某某、蒋某甲、饶某某、李某甲、何中彪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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