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梅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南路红三环酒店对面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店内,盗窃了一个成人用品。
2.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梅某某再次来到红三环酒店对面成人情趣用品店内,盗窃一个成人用品。
3.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梅某某再次来到该成人情趣用品店内,盗窃了一个成人用品。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488元。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证明、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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