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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盗窃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梅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荣军**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至4月10日,在被害人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梅某将被害人付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与被害人付某的微信进行绑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付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内的60000元现金分10次转入被告人梅某的微信,被告人梅某将盗窃的60000元现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梅某户籍信息、归案说明、被害人付某被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害人付某陈述、被告人梅某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梅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3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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