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42号

被告人梅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一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梅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包红色片剂状可疑物(10颗,共计净重1.03克)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梅某处提取并扣押作案联系用iphone6s手机一部、毒资400元(已发还),从王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梅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19305****);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