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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诈骗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东台市**镇**公寓**单元**室(户籍地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下半年,被告人梅某某在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泰州凤凰园连锁店品牌部任职期间,与常在该店消费的被害人端某某相识。同年10月,在梅某某等人的推荐下,端某某向富源公司投入资金若干。

2018 年10 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梅某某先后以其他客户要转让投资、公司内部员工投资利息高返利快、从公司取出资金要找关系送礼等为由,陆续骗取端某某向其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123.1万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案发前,梅某某归还端某某人民币共计10万元,造成端某某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13.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7日至31日间,被告人梅某某谎称某位客户的奶奶得了癌症急需用钱,要转让在富源公司的投资,骗取端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8万元,并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2.2018年11月2日至4日间,被告人梅某某谎称某位客户家里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钱,要转让在富源公司的投资,骗取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13万元,并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3.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梅某某以内部员工投资富源公司利息高、返利快为由,谎称以个人名义帮端某某在公司投资,骗取端某某向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75.6万元,并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4.2019年5月11日至21日间,被告人梅某某谎称从富源公司取出资金需要找关系送礼,骗取端某某向其微信、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6.5万元,并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归案后,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条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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