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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梅某某与居住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大梨园村的被害人余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其利用迷信活动谎称自己可以帮余某某及其家人驱魔,骗取余某某人民币80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手机提取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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