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梅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中专文化,遵义市播州区**镇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原**,贵州遵义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遵义市播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受贿、贪污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播州区**镇人民政府成立**镇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负责该镇工业园区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和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并成立播州区**镇**村1300万吨铁路货运场(以下简称“1300万吨货运场”)改造领导小组。时任该镇党委**赵某某(另案处理)任改造领导小组**,分管园区办;被告人梅某任园区办**;王某某(已起诉)任园区办**。
一、涉嫌共同受贿73万元
2014年11月左右,遵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实施1300万吨铁路南货运场土石方回填工程中,该公司**张某甲找到王某某(已起诉),请求园区办帮助其重新选择回填土石方取土场。王某某认为有利可图,分别给赵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梅某汇报,为张某甲提供帮助让其给予好处费,二人均表示同意并安排王某某具体负责,后王某某便要求张某甲按土石方每方3元的价格给付“打点费”。
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王某某在赵某某、梅某的安排下,利用职务之便,为遵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取土场选址和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二次收受张某甲现金共计73万元;其中王某某分得25万元,赵某某、梅某各分得24万元。具体是:
1、2015年3、4月一天,王某某在张某甲公司租用的民房附近,索取张某甲现金28万元;当天,王某某在三合镇阁庄村小地名为石子垭的地点分给梅某9万元,在原遵义县老南白中学家属楼楼下分给赵某某现金9万元,王某某分得10万元。
2、2015年5、6月一天,王某某在张某甲公司租用的民房附近,索取张某甲现金45万元;当天,王某某在三合镇阁庄村小地名为石子垭的地点分给梅某现金15万元,在原遵义县老南白中学家属楼楼下分给赵某某现金15万元,王某某分得15万元。
二、涉嫌共同贪污345.468452万元
(一)涉嫌贪污24.538万元
2013年6月,播州区**镇人民政府将1300万吨货运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程以14.8元/㎡的价格,发包给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6月,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拆除工程,时任分管领导赵某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拆除工程款的目的,安排被告人梅某将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拆除的建筑面积统计出来后,只提供部分给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由赵某某找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单独开具发票进行报销,并告知梅某所得的钱一部分用于处理自己一些不能报销的接待费用,一部分用于发放梅某和园区办报账员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福利,梅某表示同意,便按赵某某安排,只提供给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其拆除的合法建筑面积84986.93㎡。后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按园区办提供的数据获得工程款125.7806万元。
2014年10月,赵某某发现整个货运场应拆除建筑的总面积为104746.021平方米,比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已结算工程款的面积多出19759.091平方米,与梅某共谋后决定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工程款。11月,赵某某找到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某,并对其谎称需要其开具发票用于处理自己一些不能报销的费用。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便按赵某某要求开具了金额为24.538万元的发票,梅某、赵某某分别在发票上签署了“同意列支”的意见,遵义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获得了24.538万元工程款后,将扣除税金后的23万元拿给赵某某。赵某某分给梅某、杨某某各1.7万元,余款19.6万元被赵某某占有。
(二)涉嫌贪污320.930452万元
2009年原遵义县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房及抢栽抢种等行为的通告》:“对列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地区,土地耕作应保持现有经营状况,不得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以骗取补偿费”。2012年1月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规划选址位于苟江镇、三合镇。
2014年9月,被告人梅某以解决群众矛盾纠纷为由,找到苗圃商人古某某(另案处理)来流转1300万吨货运场征占后剩余的土地。同年10月,赵某某认为1300万吨货运场至苟江镇边界的土地迟早会被征收,为达到获得国家征收补偿款的目的,向梅某提议,由梅某、杨某某、古某某三人出资修建苗圃场,其个人因提供信息不出资占干股。梅某表示同意。后梅某将杨某某、古某某二人约到其扬州恬园家中,将赵某某的提议告知二人,杨某某、古某某二人均表示同意。同时三人约定待苗圃场被国家征收补偿后,除去投资的本钱后四人均分,由古某某负责流转土地,修建苗圃和垫付前期支出,杨某某负责与古某某对账,2015年3月左右苗圃场建成,梅某、杨某某、古某某三人每人出资22.5万元,共计67.5万元。
2015年,1300万吨货运场二期工程启动,赵某某以解决群众矛盾纠纷为由,多次向时任播州区**镇党委**赵某某、1300万吨货运场业主方遵义市**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议,将货运场项目征收后剩余的往苟江方向的土地和房屋(包括三人共同修建的苗圃)全部征收,在该公司同意后,赵某某便安排园区办负责征收丈量工作。为尽量多得到苗木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丈量过程中,梅某和古某某送给负责苗木清点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解某某每人2000元,二人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打桩取样清点苗木,而是按照梅某、古某某提供的数据直接进行上报。丈量工作结束后,因资金问题,赔偿工作暂停,相关丈量数据保存于园区办。
2016年4月,黔北物流新城项目启动,即将征收1300万吨货运场东面紧邻苟江镇的所有土地和房屋(含苗圃场)。同年5月,为顺利得到征收补偿款,赵某某在参加黔北物流新城项目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对于1300万吨货运场二期工程已经丈量的土地、房屋等,建议直接采用保存于园区办的数据,不再重新丈量,该提议得到了物流新城指挥部的同意,但要求经过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公司发现苗圃场没有合法来源,要求提供苗圃场的合法来源证明。为顺利获得补偿款,梅某向物流新城指挥部谎称古某某的苗圃场系为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经领导同意建设的,并以播州区**镇**村委会名义撰写了虚假的《关于古某某苗圃地来源的说明》,证明古某某的苗圃场土地系领导召开群众会决定由大户流转的,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分管领导鲁某某、原**何某某等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了审计公司,顺利通过审计。2017年11月,古某某获得苗圃场征收补偿款320.930452万元。梅某因心生畏惧,不敢分钱,除退还杨某某23万元投资本钱外,余款一直保存于古某某处未分配,后被古某某用于投资播州区林业局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补偿方案、财务凭证等书证;证人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梅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进
检察官助理 王玥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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