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梅某甲饮酒后到秭归县两河口镇云盘村三组哥哥梅某乙家中,指责其侄儿梅某丙在兴山为什么不去看望几个亲戚。梅某丙认为走亲戚需要花钱,自己长期患病吃药也需要钱,就把桌子的药瓶拿给梅某甲看,梅某甲认为梅某丙都不会做人,还吃什么药,将梅某丙手上中的药瓶打掉在地上。被害人梅某乙(殁年67岁)见状与梅某甲发生争吵,梅某丙和梅某乙一起将梅某甲往屋外推,梅某甲用手朝梅某乙胸部一推,梅某乙立即倒地死亡。2020年6月30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1268号、[2020]病理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梅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为86.42mg/100mL;被鉴定人梅某乙符合在乙醇摄入基础上,因重症冠心病合并斑块内出血、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及右冠状动脉开口异位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争吵、肢体接触、处伤及饮酒在其死亡过程中起诱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梅某丙、王某某、梅某丁等人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在与梅某乙拉扯中,将其推倒在地,致使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甲现羁押秭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