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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贪污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阜阳市颍泉区**镇**村**主任,户籍地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住阜阳市颍泉区**镇**街上。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颍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梅某甲在担任颍泉区**镇**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及土地补偿款共计107840.62元。具体事实如下:

1994年,梅某甲家实际承包地亩数共3.1亩。梅某甲负责其所包**庄、**自然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统计上报工作。2014年以来,梅某甲以其本人及妻子谢某某、儿子梅某壬的名义多次虚增地亩数。至2018年,梅某甲户地亩数虚增至29.32亩。2014年至2019年,梅某甲利用虚增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国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共计5064.73元,用于其日常开支。

2018年,阜阳市颍泉区**镇**村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开展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于2018年6月5日开始实施,8月26日完工。工程由颍泉区水利局具体指导负责,资金由颍泉区政府拨付。在开展环境整治期间,梅某甲负责**村被征用土地的数据统计、补偿户信息登记造册工作。梅某甲伪造土地补偿户信息,以村民梅某乙、梅某丙、梅某丁、梅某戊、梅某己、梅某庚(六户的土地均不在这次环境整治项目征地范围)的名义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共计102775.89元。其中,以梅某乙的名义骗取土地补偿款18375元,以梅某丙名义骗取土地补偿款3289.84元,以梅某丁名义骗取土地补偿款9013元,以梅某戊名义骗取土地补偿款26596.26元,以梅某己名义骗取土地补偿款29151.6元,以上款项被梅某甲占为己有,以梅某庚名义骗取土地补偿款16350.19元。

在颍泉区监察委员会核查颍泉区**镇**村相关问题时,梅某甲主动供述了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梅某甲退出非法所得10784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金缴款单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干部履历表、发破案经过、社保卡账户流水、梅某甲银行取款凭证、颍泉区水利局及颍泉区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8年**村环境治理相关文件资料及账目凭证、地亩补贴文件及享受农补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梅某乙、梅某丙、梅某丁、梅某戊、梅某己、梅某庚、梅某辛、徐某某、曹某某、怀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在担任颍泉区**镇**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及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7840.62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梅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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