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街**巷**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11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梅某甲因经济拮据预谋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财物。梅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自称从事化妆品投资项目,以高额利息诱骗唐某某进行投资,并虚构了“黑科技腾飞”等网络账户,以收取手续费等方式,多次要求唐某某向自己及其控制的账户转账,共骗取唐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04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梅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调取的支付宝账户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经鉴定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因精神疾病在安徽省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