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现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1时许,在黄某某**镇**村**组梅某甲家的新宅处,被告人梅某甲与梅某乙因为两家宅基地面积大小问题发生口角,梅某乙阻止不让梅某甲家继续施工,盛怒之下梅某甲右脚上前绊在梅某乙的左侧,双手用力将梅某乙从左侧梅某乙家的地基上摔倒在梅某甲家的地基上,梅某乙于梅某甲家的地基高低差约60公分,梅某乙起身后右手从地上拿起砖块打梅某甲,被梅某甲左手挡住,梅某甲遂用双手将梅某乙推倒在地,造成梅某乙腰部2、3、4右侧横突骨折。2019年12月5日,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甲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犯罪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乙的陈述;4、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6、刑事照片;7、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现羁押在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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