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8〕350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梅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30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9时许,在无某某**镇**行政村胡某甲家养螃蟹的小房子里,被告人梅某甲与其父亲梅某乙、弟弟梅某丙与胡某甲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梅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胡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胡某甲的右眼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梅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病例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乙、梅某丙、谢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无)公司鉴(临)字[2017]88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灿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现羁押于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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