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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由秭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梅某甲在同组村民梅某乙家中与王某甲喝酒过程中,得知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因无证驾驶被沙镇溪派出所民警查获,主动帮忙王某甲解决该事。当晚18时30分,梅某甲拨打沙镇溪派出所的值班电话,要求值班民警迅速释放王某乙和扣押的摩托车。值班民警秦某某向梅某甲告之了办案程序和法律法定。梅某甲仍不听解释,在电话中威胁和谩骂值班民警秦某某。值班民警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查明拨打电话的人是沙镇溪镇马家坝村村民梅某甲。当晚21时许,派出所民警秦某某、甘某某和辅警殷某某在所长陈某某的安排下驱警车到沙镇溪镇马家坝村十四组依法传唤梅某甲,民警在梅某甲门外告知警察身份,梅某甲在屋内不开门,辱骂威胁民警。民警准备强行入门时,梅某甲突然开门,手持一把斧头准备袭击民警,被在场民警当场制服带回沙镇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头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证据;6.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审前社会调查通过,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04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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