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网检刑诉〔2018〕299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乡**村**组,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东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梅某甲醉酒后驾驶黑色“神行者2”小型越野车(京K****8)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桥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梅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1mg/100ml。被告人梅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民身份证二张;2.书证:侦破报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冯某某、季某某、梅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季某某、梅某乙、刘芝珍等对梅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录像、抽血录像、辨认录像等;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首佳
代理检察员: 徐 嘉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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