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9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民主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岚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矿物开采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城关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岚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梅某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昆山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岚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间(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梅某甲在福建省务工期间,通过陈某甲(福建省**县人)的宣传动员,了解到一个叫“中国民族品牌网”的投资经营项目【该投资项目的网址为:www.mzmzcn.com、www.chinaipic.net。该项目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静态收益模式为:每单投资2万元人民币在系统上注册成为中国民族品牌网会员,并给会员设定注册账号及密码,同时绑定一张银行卡,投资周期时间为50周,周期内每周五给投资注册会员账号里返利800电子币,到期共计可获得40000电子币,中国民族品牌网扣除10%的平台管理费和3%的爱心基金,实际可获得87%的电子币。动态收益模式为:已经投资注册的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投资该项目,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投资该项目每单2万人民币,直接发展人即可获得2400电子币,直接发展人的上线可以间接获得600电子币,投资参与人投资该项目每单2万人民币,该单交易介绍人的上级(10层以内)均可间接获得200电子币。每名会员每一单(2万元)下面可以注册3名下线会员,以此类推。会员获得的电子币可按1比1比例提现成人民币到会员账号绑定的银行卡里】,梅某甲了解该投资项目后,觉得很好,遂自筹资金1万元,并向被告人梅某乙(梅某甲亲姐姐,当时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店)打电话借款1万元,注册投资了一单“中国民族品牌网”,随后,从手机下载的系统软件观察到自己注册的账号中确实在以电子币的形式返利,觉得有利可图,遂向其姐梅某乙宣传、推介投资中国民族品牌网项目,自己还使用梅某乙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加单投资。被告人梅某乙在梅某甲的宣传动员下,遂用其丈夫马某甲以及马某乙(马某甲之哥)的身份信息投资2单共计4万元注册成为“中国民族品牌网”会员,作为梅某甲的下线。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两人在各自投资成为“中国民族品牌网”的会员后,为获取更大收益,遂在昆山市、岚皋县等地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他们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宣传动员张某甲注册投资了该项目,并让张某甲等人到西安该投资平台对接的酒店进行消费体验,动员张某甲加单投资,同时告诉张某甲将岚皋的市场做起来(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动态收益。之后,张某甲遂通过微信朋友圈、打电话等方式,向其亲戚朋友进行宣传、推介该投资项目。2016年9月份,梅某甲、梅某乙还电话联系张某甲从岚皋带人到福建参加了“中国民族品牌网”上级组织在福州举办的宣传、推介大会,听取“上级领导”的讲解培训,梅某甲还在会上分享了自己的投资获利经验。张某甲回岚皋后又追加投资,并积极宣传发展会员。9月底,梅某甲、梅某乙、马某甲、田某甲(梅某甲发展的下线)自昆山驾车回到岚皋,在张某甲家中,梅某甲等人为张某甲推介的人员以及其他被推荐对象就“中国民族品牌网”项目的经营模式、获利模式等进行了十多天的讲解、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宣称该项目为国家发展的项目,安全合法有保障,稳赚不赔,告知参与者追加投资、发展会员越多回本越快、挣钱越多,并建立微信群发送信息、讲课视频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岚皋县积极发展人员加入该投资平台,一些已参与注册投资人员也在其亲戚朋友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通过张某甲、梅某甲、郭某某等人进行注册投资。在整个活动中,梅某乙积极帮助梅某甲进行宣传、动员,并向部分人员讲解以及收款、转款、注册等。现已查明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梅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共78人(含本人),人员层级达10层,注册投资数百万元。发展会员及层级情况分别如下:
一、第一层级2人:梅某甲、梅某乙(将2人算作一个层级)
二、第二层级5人:
1、张某甲,2、田某甲,3、张某乙,4、徐某某,5、易某某。
三、通过第二层级张某甲、田某甲、易某某共发展13人,为第三层级。
其中,张某甲直接发展李某甲、刘某甲、赵某甲、谭某某、操某某、邱某甲6人;田某甲直接发展田某乙、田某丙、王某甲、史某某、单某某、汪某某6人;易某某发展朱某某1人。
四、通过第三层级李某甲、刘某甲、赵某甲、邱某甲、汪某某共发展 22 人,为第四层级。
其中,李某甲直接发展李某乙、胡某某2人;刘某甲直接发展王某乙、叶某某、刘某乙、李某丙、张某丙、王某丙、彭某某、刘某丙、李某丁9人;赵某甲直接发展赵某乙、张某丁2人;邱某甲直接发展邱某乙、李某戊、吴某甲、刘某丁、吴某乙、孙某某6人;汪某某直接发展田某丁、张某戊、韩某某3人。
五、通过第四层级李某乙、赵某乙共发展5人,为第五层级
其中,李某乙直接发展了郭某某、龚某某、殷某某、付某甲4人,赵某乙直接发展刘某戊1人。
六、通过第五层级郭某某、龚某某共发展7人,为第六层级。
其中,郭某某直接发展了陈某乙、张某已、戴某某、马某丙、付某乙(付某乙系通过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宣传发展,放在了郭某某名下)5人;龚某某直接发展了陈某丙、严某某2人。
七、通过第六层陈某乙、马某丙、付某乙共发展5人,为第七层级。
其中陈某乙直接发展陈某丁1人;马某丙直接发展崔某某1人;付某乙直接发展秦某某、邹某某、陈某戊3人。
八、通过第七层级陈某丁、秦某某、邹某某、陈某戊发展10人,为第八层级。
其中,陈某丁直接发展葛某某、李某已2人;秦某某直接发展了陈某已、邱某丙、陈某庚、周某甲4人;邹某某直接发展陈某辛、陈某壬2人;陈某戊直接发展刘某已、郑某某2人。
九、通过第八层级陈某已、陈某庚、陈某庚发展6人,为第九层级。
其中,陈某已直接发展王某丁、李某庚(夫妻关系)、申某某、周某乙、杨某某4人;陈某庚直接发展陈某一1人;陈某庚直接发展刘某庚1人。
十、第九层王某丁、李某庚直接发展孔某某、杜某某2人;刘某庚直接发展邱某丁1人,为第十层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田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郭某某、付某乙、秦某某等数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银行交易记录,“中国民族品牌网”相关网站截图及相关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梅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昆山市、岚皋县等地组织、宣传“中国民族品牌网”投资项目,采用口述、电话、微信、聚会讲解等方式广泛宣传、推介、组织、发动他人参与注册投资该项目。该项目要求被发展人员最少必须投资2万元才能取得会员资格,该项目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动态收益是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和投资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鼓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金字塔式排列。该投资项目的经营模式和收益模式完全符合传销活动的组织特征。通过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梅某乙的组织、推介、宣传、培训活动,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30人以上(已查明78人),层级达到3级以上(已查明10级),涉案资金达数百万元。该传销活动导致大量参与者投资亏损,产生家庭和社会矛盾,部分投资人联名上访、越级信访,情绪激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名被告人对该传销活动在本县的组织、实施、发展、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顺忠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张某甲现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被告人梅某乙羁押在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20张(电子卷光碟7张,被告人供述光碟共12张,中国民族品牌网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笔记本1本(16K),银行凭证2张(工行、农行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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