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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梅某甲(曾用名梅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梅某甲、李某某邀约参赌人员王某甲、周某某、袁某某等人在黄某某**镇**酒楼二楼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梅某甲、李某某二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共开设两场,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梅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梅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红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梅某甲1597998****,李某某1340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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