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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1********,汉族,小学,农业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武宁县石渡乡新丰村三组(富岭)小组进行河道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河道中生长的一棵樟树影响了工程施工。经现场施工人员对比图纸发现,若不将该樟树移除,则影响整个河道改造工程施工。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被告人梅某某身为三组组长,见此情况遂指使现场施工人员将该棵樟树采挖后堆放在河边。遗留的樟树蔸被王某某看到提出以500元价格收购,梅某某对此进行默认并提出将该收购的500元作为组里收益,王某某将该樟树蔸加工成“百乌朝风”造型工艺品。经鉴定:王某某从梅某某手中收购的樟树蔸树种为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加工成的“百鸟朝凤”工艺品径级为80公分,立木蓄积为3.4805立方米。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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