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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城县**镇**村**。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 2020年2月1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烟的广告信息,与购买烟的下家联系,并通过微信交割烟款,向韩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香烟共计108300元。2019年6月14日,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邮寄给韩某某的包裹中发现**香烟18条,并予以扣押,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香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梅某某被河南省商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韩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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