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梅某某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SAC体育套利平台可以下注赌球赢取高额利息为由,以办宴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孙某某、马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2.7万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梅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约定的地点,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及同案犯毛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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