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区**街**号**号楼**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2020年4月26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和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张自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梅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冯某某(男,43岁,另案处理)购买冰毒的人民币600元资金后,遂转账给魏某某(女,30岁,另案处理)人民币500元购买冰毒,因魏某某未购买到冰毒,被告人梅某某在退还冯某某毒资时从中留存人民币70元。5月27日12时左右,被告人梅某某继续帮冯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到冯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梅某某将人民币300元转给魏某某购买冰毒后,冯某某通过“埋雷”的方式取走了价值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梅某某被苍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微信记录等书证;证人魏某某、冯某某、黄某某、谯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从中获利人民币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梅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光宇
检察官助理:杨 姚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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