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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黄冈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逸景路逸丰酒店旁工地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将4小包毒品(共净重2.1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王某某后,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梅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8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7 plus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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